2009年12月26日,况力彬在观音桥一家超市,花144元买回两盒榨菜,吃了一些后,发现这种榨菜曾被电视新闻曝光,因为里面添加了药品党参。
况力彬查看发现,榨菜外包装标示的成分中确有党参。经咨询得知党参是纯中药,不能添加到食品中去。他认为销售商和生产商已构成欺诈,一并起诉到了法院,要求退还货款,并按《食品安全法》的规定10倍金额(1440元)索赔。
法院认定属违法
法院认为,《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可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的物质。2002年,国家卫生部发布的《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清单》中,不包括党参。2009年,国家卫生部再次重申,其2002年规定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中所列物品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因此,生产商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是违法行为。
消费者获10倍赔偿 根据《食品安全法》96条相关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因此,消费者况力彬要求销售商退还货款,并支付10倍赔偿金请求成立。
至此,《食品安全法》实施后我市首例赔偿案在市一中院终审判决,消费者况力彬胜诉。 往普通的食品中加入名贵中药,有的生产厂家认为是件好事,既提升了食品的档次,消费者也受益了。而不少消费者也认为,党参是一味常见的中药材,像“党参炖鸡”这类的食补经常在吃,没什么大问题。而殊不知,类似榨菜里加党参已经违法,而药材也不能随便“进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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